尊敬的委托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4月27日),鉴于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双方已经签署《银河期货金陵川康量化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银河期货金陵川康量化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及《银河期货金陵川康量化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对《补充协议一》做如下调整:
第一条 修改《资产管理合同》“第六章 委托资产,(五)委托资产的管理期限”部分的表述
《资产管理合同》表述为: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为1年,封闭期6个月。本资产管理计划经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提前终止或延期。”
修改后的表述为:
“本资产管理计划2020年11月30日到期,封闭期6个月。本资产管理计划经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提前终止。”
特此通知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