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河期货晟孚8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七章第五部分之约定,“资产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参与费率、退出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如降低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资产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在其公司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我司作为“银河期货晟孚8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决定将本资管计划的参与费用表述修改为:“本资管计划不收取参与费用”;将本资管计划的退出费用表述修改为:“本资管计划不收取退出费用”。
本次修改将于2020年6月22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