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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河期货新鑫向融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有资金及关联方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情况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8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管理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银河期货新鑫向融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21年6月28日成立,截止目前,我司自有资金及关联方、员工参与该产品的份额占产品总份额比例为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