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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河期货民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二版)》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18
根据《银河期货民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二版)》第二十五章第一款之约定,本合同修改第十一章第(七)条投资限制第6点。具体修订如下:
 
原文 变更后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七)投资限制
6、本计划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各类金融工具,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必须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本计划持有的债券需持有到期。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含回售行权债券按回售日作处理)不得晚于合同到期日。本计划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债券到期日晚于合同到期日的,管理人应确保拟投债券回售日不晚于合同到期日并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本计划不得投资于债券回售日和到期日均晚于合同到期日的含回售权债券。除上述情形或本计划提前终止外,本计划持有债券不得于债券到期前交易。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七)投资限制
6、本计划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各类金融工具,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必须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本计划持有的债券需持有到期。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含回售行权债券按回售日作处理)不得晚于合同到期日。本计划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债券到期日晚于合同到期日的,管理人应确保拟投债券回售日不晚于合同到期日并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本计划不得投资于债券回售日和到期日均晚于合同到期日的含回售权债券。本计划持有债券不得于债券到期前交易。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