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确保期权合约到期日行权和履约的顺利进行,您应在参与期权交易前充分了解期权的行权和履约的规则和相关风险,仔细阅读《期货经纪合同》补充协议书中有关行权和履约的相关约定,审慎决定是否在期权合约到期日持有相关期权合约并参与相关期权合约的行权和履约。现就期权合约到期日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棉花2405、白糖2405、PTA2405、菜籽油2405、甲醇2405、菜籽粕2405、动力煤2405、硅铁2405,锰硅2405、尿素2405、纯碱2405、短纤2405、烧碱2405系列期权合约的到期日同最后交易日,均为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之前(含该日)的倒数第3个交易日,即2024年4月11日;
二、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苹果2405、对二甲苯2405系列期权合约的到期日同最后交易日,均为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两个月最后一个日历日之前(含该日)的倒数第3个交易日,即2024年3月27日;
三、期权买方申请行权或按交易所规则及与我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补充协议书应进行行权的持仓,应在最后交易日15:00之前按照我司要求在期货账户准备行权所需的足额可用资金,15:00之后到账的入金将不计入行权所需的可用资金;
四、期权买方持仓符合行权条件且未提出弃权,视为提出行权,由交易所自动行权,期权卖方有履约义务;
五、期权买方若不同意按照交易所规则自动行权的,需在期权合约到期前平仓或到期日当天申报弃权;
六、为配合交易所到期日期权合约的行权和履约工作,期权买方客户请于最后交易日15:00之前提交行权申请或放弃申请,15:00之后我司将不再接受行权申请或弃权申请。
请您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确保交易顺利。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