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6月21日下发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并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为了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公司就提示客户更新身份资料信息公告如下:
一、我公司对留存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而仍未到营业部办理更新手续的账户将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二、如果您在我公司营业部开户时留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到开户营业部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
在此,我公司郑重提醒客户,请关注您的证件的有效期限,如证件已过有效期,请及时携带更新后的有效证件到开户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我公司对因此给您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并感谢您对我公司工作的大力支持。有关详情请咨询开户营业部,或致电银河期货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6-7799了解、咨询相关问题。
特此公告。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