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12月份即将来临,根据上期所、大商所、郑商所交易规则,1212合约持仓在11月30日收盘前须对持仓手数进行调整,具体规则如下:
上海期货交易所:
一 、11月30日收盘前,铜、铝、锌期货1212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 进入12月份后,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
二、11月30日收盘前,黄金期货1212合约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进入12月份后,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
三、11月30日收盘前,白银期货1212合约持仓应当是2手的整倍数,进入12月份后,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2手的整倍数;
四、11月30日收盘前,螺纹钢、线材期货1212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30手的整倍数,进入12月份后,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
五、11月27日收盘前所有燃料油期货1212合约的自然人持仓应当调整为0手,11月30日为燃料油期货1212合约的最后交易日;
六、12月12日收盘前所有品种期货1212 合约的自然人持仓应当调整为0手。
大连商品交易所:
一、11月30日收盘前,自然人客户的1212合约持仓应当调整为0手。
二、11月30日收盘前,法人客户的焦炭期货1212合约持仓应当为10手的整倍数。
郑州商品交易所:
一、11月30日收盘前,自然人客户的1212合约持仓应当调整为0手。
根据上期所、大商所、郑商所规则,客户必须在11月30日收盘前调整好1212合约的持仓手数,否则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对违规持仓予以强平。
请广大客户注意控制持仓风险。
特此提示!
银河期货结算及风险控制部
201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