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1212合约的持仓调整提示

  • 发布日期:2012-11-14

尊敬的客户:

12月份即将来临,根据上期所、大商所、郑商所交易规则,1212合约持仓在1130日收盘前须对持仓手数进行调整,具体规则如下:

 

 上海期货交易所:

 1130日收盘前,铜、铝、锌期货1212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 进入12月份后,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

二、1130日收盘前,黄金期货1212合约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进入12月份后,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

三、1130日收盘前,白银期货1212合约持仓应当是2手的整倍数,进入12月份后,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2手的整倍数;

四、1130日收盘前,螺纹钢、线材期货1212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30手的整倍数,进入12月份后,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

五、1127日收盘前所有燃料油期货1212合约的自然人持仓应当调整为0手,1130日为燃料油期货1212合约的最后交易日;

六、1212日收盘前所有品种期货1212 合约的自然人持仓应当调整为0手。

 

大连商品交易所:

一、1130日收盘前,自然人客户的1212合约持仓应当调整为0手。

二、1130日收盘前,法人客户的焦炭期货1212合约持仓应当为10手的整倍数。

 

郑州商品交易所:

一、1130日收盘前,自然人客户的1212合约持仓应当调整为0手。

根据上期所、大商所、郑商所规则,客户必须在1130日收盘前调整好1212合约的持仓手数,否则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对违规持仓予以强平。

 

请广大客户注意控制持仓风险。

特此提示!

  

                       银河期货结算及风险控制部

                              201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