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〇二〇年清明节期间调整保证金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4-01
 
      清明节假期临近,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将提高和扩大部分品种的保证金水平和涨跌停板幅度。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经公司研究决定,自4月2日结算时起,将调整部分品种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公司保证金(%) 品种
12 玉米;玉米淀粉;粳米;
13 白糖;菜籽油;玻璃;纯碱;尿素;
15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鸡蛋;纤维板;菜籽粕;
16 棕榈油;
17 纸浆;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棉花;棉纱;PTA;甲醇;
18 黄金;焦炭;焦煤;液化石油气;
19 铅;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不锈钢;铁矿石;
20 铜;铝;锌;镍;
21 白银;天然橡胶;20号胶;乙二醇;苯乙烯;
23 燃料油;石油沥青;原油;
50 胶合板;
       部分临近交割月合约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已经高于公司标准保证金率的仍按原比例执行。
      请广大客户注意控制持仓风险,及时登录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查询结算单,随时关注自己的账户资金状况、行情变化以及公司网站上关于保证金变化的通知。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