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豆粕、豆油等部分期货品种交易保证金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4-11
尊敬的客户:
根据大商所发〔2023〕139号的通知,经公司研究决定,对部分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作如下调整,同时取消下列品种套保保证金差异化收取方式:

交易所 品种 调整时间
(结算时起)
保证金水平(%)(调整后) 保证金水平(%)(调整前)
大连商品交易所 豆粕 4月12日 14 17(套保16)
豆油 14 16(套保15)
棕榈油 15 19(套保17)
玉米淀粉 12 15(套保14)
聚乙烯 14 18(套保15)
聚丙烯 14 18(套保15)
聚氯乙烯 14 18(套保15)
乙二醇 16 20(套保18)
苯乙烯 16 20(套保18)
液化石油气 16 21(套保19)
 
遇临近交割月交易所提高保证金标准时,公司保证金标准提前1个交易日调整,调整标准按Max(公司基础保证金,交易所保证金+3%)执行。
    请广大客户注意控制持仓风险,及时登录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查询结算单,随时关注自己的账户资金状况、行情变化以及公司网站上关于保证金变化的通知。
      特此通知。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