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1-11
2019-01-11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市场成本,发挥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的市场功能,自2019年1月21日起结算会员提交的国债可作为全部金融期货品种的保证金,请各会员单位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和对客户的风险提示,保障业务有序开展。
      2014年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国债作为国债期货保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