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发〔2012〕203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2年国庆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作如下调整:
自2012年9月27日(星期四)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和棕榈油最低交易保证金调整为9%,涨跌停板调整为7%;玉米、聚乙烯、聚氯乙烯和焦炭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8%,涨跌停板调整为6%。
2012年10月8日(星期一)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交易日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豆油、棕榈油、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恢复至5%,涨跌停板恢复至4%;豆粕和焦炭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6%,涨跌停板恢复至4%。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