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发[2013]188号
各会员单位:
为贴近市场,完善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中限仓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各品种合约的单边持仓量达到一定规模起,对期货公司会员按单边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当各品种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小于或等于一定规模时,期货公司会员持仓不受限制;期货公司会员超仓不强平。
现将规则修正案予以发布,修改后的规则自2013年8月5日结算时开始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发布施行限仓相关规则的通知
为贴近市场,完善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中限仓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各品种合约的单边持仓量达到一定规模起,对期货公司会员按单边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当各品种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小于或等于一定规模时,期货公司会员持仓不受限制;期货公司会员超仓不强平。
现将规则修正案予以发布,修改后的规则自2013年8月5日结算时开始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