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明节期间调整部分品种交易保证金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3-10-21

郑商发〔2013〕70 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清明节期间部分品种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自 2013 年 4 月 2 日结算时起,普通小麦、油菜籽、菜籽粕、优质强筋小麦(WH)、菜籽油(OI)和早籼稻(RI)6 个品种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调整至 6%。

       二、2013 年 4 月 8 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结算时起,上述 6 个品种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调整前水平。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资金和持仓风险管理,并提醒投资者强化风险意识,有效防范风险。

特此通知。


2013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