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各实施细则平稳过渡,经研究决定:
一、修订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即时入场的规则(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有效期的规则 (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七十二条)、交割货款收付规则(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五十九条),自2016年9月27日(含该交易日连 续交易时间,即9月26日21:00)起实施。
二、本次其他修订规则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案)
2、《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订案)
3、《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案)
4、《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案)
5、《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案)
6、《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修订案)
7、《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案)
8、《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案)
9、《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