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11-10
郑商发〔2017〕262 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功能,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满足产业客户多样化的交割需求,郑州商品交易所修订完善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以下简称《交割细则》)。 修订案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将《交割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当日下午,不再进行交易。对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 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若客户未提出不自动平仓申请, 则闭市后,其相对应部分买卖持仓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
    二、将《交割细则》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对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若客户未提出不自动平仓申请,则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其相 对应部分买卖持仓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配对日)。”
    上述修订自 2017 年 11 月 22 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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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7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