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发〔2012〕261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3年元旦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作如下调整:
自2012年12月28日(星期五)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豆粕、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和焦炭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7%,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5%。
2013年1月4日(星期五)恢复交易后,自各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豆油、棕榈油、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5%,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4%;豆粕和焦炭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6%,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4%。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